近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》(以下簡稱“數據安全法”)的出臺,引發(fā)了國內各界的高度關注。作為我國第一部有關數據安全的專門法律,也是國家安全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,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盡管《數據安全法》為解決數據安全和權屬問題提供了一些重要遵循,但是在實施過程中,仍有一些具體問題待進一步確認,而數據確權成為其中立法難度大的一項。
艱難的數據確權立法
根據《數據安全法》的界定,“數據處理”覆蓋了數據的全生命周期,包括數據的確權、收集、存儲、使用、加工、傳輸、提供、公開等環(huán)節(jié),不過對各個環(huán)節(jié)尚未有深入的處理細則。
而在所有環(huán)節(jié)之中,數據確權可能是優(yōu)先級最高、任務最艱巨的一環(huán)。
如今,數字經濟在GDP中的地位已經舉足輕重,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規(guī)模占GDP比重已近四成,對GDP貢獻率近七成。數字經濟的崛起,倒逼著對數據的確權。
但不可否認的是,數據確權立法難度很大。
一方面,數據確權是非常復雜的系統(tǒng)性工程。數據到底是誰的?用戶和商業(yè)機構,究竟誰才是數據的主人?自打產生數據交易這門生意開始,便成了行業(yè)的“靈魂之問”。
另一方面,如今大量數據被互聯網巨頭占有,成為其最核心的資產,對數據確權,就是動互聯網平臺企業(yè)的“奶酪”。由于數據在生產、收集、流通、使用等過程中的產權歸屬不清,要確權這些平臺上的數據,足以引發(fā)萬億級的“地震”。
事實上,國內對數據確權的立法之路,顯得頗為坎坷。
早在2016年,貴州在全國率先出臺大數據地方性法規(guī)《貴州省大數據發(fā)展應用促進條例》,對大數據發(fā)展應用的系列環(huán)節(jié)和數據共享開放、數據安全等重點內容進行規(guī)范調整。
貴州之外,還有北京、上海、安徽、福建、黑龍江等省市,針對大數據開發(fā)利用有地方性立法。據不完全統(tǒng)計,全國各地以“數據”為名的法規(guī)(草案)已經近百部。
但是這些地方性法律幾乎都未觸碰“數據確權”這一敏感的問題。
由于數據確權沒有完成,后續(xù)的數據要素流轉就無法很好進行,無法發(fā)揮出來數據要素的價值,數字經濟的發(fā)展就會受到限制。
此前許多地方成立了大數據交易所,意圖通過數據交易帶動數據產業(yè)。然而,由于數據沒有確權,個人數據、企業(yè)數據難以交易,只能交易政府掌握的開放數據。
問題是,開放數據人人可得,其價值也會大打折扣,而有限的數據量也使得交易不活躍,一些大數據交易所也逐漸形同虛設。
可以預見,解決數據確權問題,將是數據立法“下半場”的重要議題。
數據確權的博弈
一場數據確權的博弈,正在用戶和商業(yè)機構之間展開,至今仍無確切的分曉。
在數據確權不明的情況下,一旦用戶對某段數據主張所有權,卻被告知相關數據已經被服務商出售給其他商業(yè)機構,勢必引發(fā)出售者與用戶之間、購買者與用戶之間、購買者與出售者之間關于非法買賣的爭議。
正方觀點通常是,既然數據是在用戶的使用過程中產生的,數據的主人理應是用戶,而非公司。
反方則認為,數據并非只要有用戶行為就會產生,而是因為服務商提供了一套記錄并存儲數據的方式和設備,才產生了數據的概念,在所有權問題上,應當由商業(yè)機構和用戶之間協(xié)商解決。
作為上位法,數據安全法并未涉及數據確權問題。
上海數據交易中心CEO湯奇峰認為,用戶理所應當是數據的產生者和所有者,然而由于服務提供商的加入,使得用戶的行為被收集和封裝成為數據,服務提供者同樣是數據鏈條上不可或缺的一環(huán)。
“用戶在服務提供者的幫助下,享受了其提供的訂機票、送餐等出行和生活服務的便捷,其實已經獲得了提供數據給服務提供者的‘紅利’?!睖娣逭J為,確權問題應該在用戶和服務提供商之間達成平衡,而不是單方面強調用戶對數據所有權的主張。
此前,在西方國家的商業(yè)層面曾經出現過這種模式:數據所有權歸用戶,商業(yè)機構或服務提供商若想收集用戶的使用記錄和個人信息用作商業(yè)目的,則支付給用戶一筆錢,用于“購買”屬于用戶的數據,但這類商業(yè)模式在我國沒有實踐層面的落地。
360董事長兼CEO周鴻祎在2018年全國兩會期間曾以全國政協(xié)委員的身份提交過一份提案,建議將數據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討論,即所有權歸用戶,使用權歸服務商及經過用戶明示授權的其他商業(yè)機構,“前提是保障用戶的所有權,此外應當允許商業(yè)機構在一個明確的框架內利用用戶的數據來賺錢。”
商業(yè)“先行先試”
《數據安全法》在數據確權問題上的留白,給了從業(yè)者另一種想象的空間。
在《數據安全法》處于草案階段時,華控清交CEO張旭東曾提出,過早、過嚴、過窄地定義和規(guī)定數據所有權,在法律上可能會制約數據產業(yè)和數據生態(tài)發(fā)展。
一些從業(yè)者提出,既然數據確權是“老大難”問題,在不明確是否應該以法律強制規(guī)定來一錘定音的情況下,不如換一種方式,在“先行先試”的具體實踐中摸索出一套有利于整個數據交易行業(yè)的確權方式,然后再以立法或行業(yè)規(guī)范的方式加以確認。
“先行先試”只能從商業(yè)機構之間的數據交易開始。
相較于政務數據、金融征信數據和城市運行數據,商業(yè)數據更容易“在商言商”,形成雙方都認可的價格。
“先行先試”未必需要面面俱到地在所有類型的數據交易中展開,完全可以就某一類最容易被交易,數據持有者也最有交易動力的數據開始。
在整體交易量的占比上,商業(yè)數據的地位已經凸顯出來。湯奇峰曾對媒體透露,2020年,上海大數據產業(yè)的商業(yè)數據交易已經占到了全國公開交易量的一半以上,商業(yè)數據“先鋒隊”的作用可見一斑。
催生前沿技術風口
《數據安全法》的出臺,其實不只意味著數據領域的監(jiān)管趨嚴,在“牢籠”的形態(tài)之外,法案也在加速了新風口的誕生,更多前沿技術投入到數據領域的使用。
隱私計算,在去年突然走紅,很大程度上就與當時《數據安全法》草案以及其他隱私保護相關條例有關。
據悉,隱私計算技術能夠實現“數據可用不可見”,典型的技術包括:全同態(tài)加密、多方安全計算和聯邦學習等,實現數據在流通過程中的安全,可以大大促進數據的流轉和交易。
其中,“不可見”是為了數據真正的安全,保證數據不被篡改,不被竊取,承擔起信息的存儲職能;“可用”則是為了承擔起數據流轉的職能。
在《數據安全法》出臺之后,這些新技術將進入飛速發(fā)展、跑馬圈地的階段,離規(guī)?;?、商業(yè)化落地的目標更近一步。
不過業(yè)內人士也指出,隱私計算處于初步探索期,工程學上還需要驗證,想要正式投產還需要至少一年時間。
而人工智能在數據開發(fā)利用和數據安全方向,仍然是不可缺席的“一員大將”。在提高數據分類分級的效率和準確性方面,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潛力巨大。
除此之外,區(qū)塊鏈和智能合約也是備受看好的技術方向之一。
由于信息在流轉過程中,要盡可能透明化,同時要保證對客戶本人、行為數據存儲機構的支付,還有交易記錄流轉、數據信息利用的效用反饋數據等,智能合約會是兼顧這幾大問題的有效手段。
結語
盡管《數據安全法》各項執(zhí)行細則和標準設置得不夠具體,但在不少業(yè)界人士看來,作為數據安全領域的上位法,《數據安全法》對于數據安全的基本制度、保護義務和責任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規(guī)定。各部門隨后將出臺配套政策,使法律執(zhí)行更加清晰,降低執(zhí)行難度。
在期待更多配套法案出臺的同時,前沿技術也正在金融、醫(yī)療等領域用于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。相信在不久的將來,數據確權問題將在立法、技術和商業(yè)層面,被逐步解決。
網頁標題:數據安全法之下,數據確權有法可依嗎?
文章路徑:http://m.kartarina.com/article22/chpgcc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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